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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宪法的基本理论

作者:系统管理员日期:2023-06-16字号: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是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宪法是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

(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4)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民自由权;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特定人的权利。

(5)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的义务;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

(6)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的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职为止。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